创造性的要求不同:
**法*二十二条款规定:授予**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,应当具备新颖性、创造性和实用性。对于新颖性和实用性,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一样的,但是对创造性的要求上是有区别的。
因为发明是对产品、办法或许其改善所提出的新的技能计划,所以,发明可所以产品发明,又可所以办法发明,还可所以改善发明。
**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。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,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,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,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,就是可以获得**保护的发明。
所以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,又可以是方法发明,还可以是改进发明。申请实用新型**权的范围则要窄很多。
保护力度不同:
因为发明对创造性的要求**实用新型,所以一般会认为发明的价值也要**实用新型。因此,无论是在**权的许可或转让时,还是在侵权诉讼的判赔时,发明**的获益或获赔往往可以**实用新型。
可以看到,发明对创造性的要求多了“**”和“显著”两词,因此,发明对创造性的要求要**实用新型。
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由于发明是对产品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。
**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、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。
实用新型:产品的形状构成或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(产品)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:发明: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**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。
审批程序不同:
发明**的审批程序是:提出申请→初步审查→公开→实质审查→授权或驳回;
而实用新型的审批程序是:提出申请→初步审查→授权或驳回。